一、 |
本要求依據本學程研究生修業規則訂定之,如有未盡事宜依海洋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畢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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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學分為30學分,包含必修5學分,實驗技術實習(Lab Rotation)1學分,選修12學分(中研院TIGP課程至少2門以上)及博士論文12學分。
- 必選修學分之認定需經學程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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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驗技術實習(Lab Ro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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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技術實習二次合計1學分,每次至少4週。學生須在入學第二學年上學期結束前完成。
- 實習開始前,由學生及教師雙方簽署同意書,並先行瀏覽評量表各項目,雙方簽名後即確認其權利與義務。實習結束時由教師填寫完成評量表(由學位學程辦公室提供給教師),評量學生是否通過。實驗技術實習二次成績平均需大於等於70分,才得以通過此必修1學分之要求。【同意書請於實習前1個月繳交至學程辦公室,以俾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保險書】
- 學生須於每次實習之後繳交一份書面報告給實驗室指導教師。
- 中研院實驗技術實習之選定:為使更多教師能參與指導,每位教師任何時間下至多指導1位學生進行實習。選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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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生在「實驗技術實習研究室意願調查表」依順序填寫想加入的3個實驗室,轉交給學位學程辦公室。
- 學位學程辦公室統一彙整「實驗技術實習研究室意願調查表」,之後交由教務委員會負責協調安排,並知會老師與學生後,公告於學程網頁。
- 若選擇同1位教師的學生人數超過1位,則由教師依據學生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進行篩選。未被選中之學生,則排至第2 順位的實驗室,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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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資格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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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申請由本學程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不含指導教授)審查之。
- 學生修完學程規定之必選修18學分及選定指導教授,並擬妥英文論文研究計畫書後即可申請資格考。
- 資格考核以口試進行並以論文研究計畫書為主。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未通過資格考者,最快得於次學期申請第二次考試,並於入學後三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資格考,第二次考試仍未通過者應令退學。
- 資格考核成績達及格標準後,始得由本學程報請本校教務處登錄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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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研究生於入學後兩年內須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由兩位指導教授與校內、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位組成。研究生須於畢業前舉辦一次以上進度報告。 |
六、 |
學生在畢業前必須至少參加一次國際學術研討會並以口頭或壁報形式發表論文。 |
七、 |
博士學位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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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且須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及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會推薦後,始得進行博士學位考試。
- 通過語文能力規定:畢業前英文能力須達新式托福TOEFL-IBT 79-80分(相當於電腦托福CBT 213分或紙筆托福PBT 550分)或IELTS 成績達6.0 或多益測驗(TOEIC) 750分或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通過(約等同於紙筆托福PBT 550分)。未通過上述規定者,必需選修並通過8學分非基礎型英文課程(不可計入畢業學分數)。
- 通過論文發表規定符合以下條款之一者且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及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會推薦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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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第一作者發表(含接受)SCI或SSCI論文至少2篇且其中1篇須於相關領域前20%之期刊。
- 以第一作者發表(含接受)SCI或SSCI論文累計impact factor≧5.0。(impact factor 以過去五年為標準,以最有利方式計算)。 而且應至少有一篇與本學程指導教授之共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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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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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指導教授之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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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程學生入學後所選擇之指導教授須為本學程執行委員會核定之師資。
- 需先完成2次實驗技術實習(海洋大學、中研院各1次)後,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 研究生需選定2位指導教授(1位海洋大學、1位中研院)或選定1位主指導教授,由主指導教授選擇另1位共同指導教授,但需符合1位海洋大學、1位中研院教師。
- 選定指導教授後,始可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 學生自行選擇主指導教授,並由學生與主指導教授共同決定研究主題。
- 教師有決定收指導學生之權利,每位教師在任何時間至多只能收2位指導學生。
- 若學生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指導教授,則無法繼續修習本博士學位學程,獎學金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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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學生事務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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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委員會於學程開始前即擔任每位新生之學業導師,協助其學程學業、生活安排、及心理輔導等相關事宜,直至學生找到合適之指導教授為止。 |
十、 |
上述若有修正,依修正規定遵循之。 |